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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谈“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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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15: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二篇文章主要谈了对“法律是最低的道德”的初步理解,在第二篇文章中摘录了法律教材中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综合分析的段落,其本意是想在大家讨论这个问题时有一个基本的脉络。从二者起源上看,道德应该是早于法律的,也就是说在人类最早群居、部落生活阶段,就有了人们逐渐自觉地用于调解彼此关系以至纠纷甚至矛盾的规范,或许那时的所谓道德属于今天看来是不够系统,不够规范的。随着人类群居范围的扩大和生产、生活中矛盾纠纷的增多,人们发现单纯依靠道德规范的调解力量不足,也就是不足以完成调解的任务,或者也可能是有的矛盾、纠纷解决不了,逐渐地找到了部落中的长者(这位长者代表着权威或者强制力量)来调解,再随后发现一个长者或少数几个长者还不够用,人们逐渐明白以权威力量支撑着的某些特殊规范对于调解矛盾和纠纷效果更好些。对最早的道德和法律做这样的描述,应该说是穿越了很多年,或许就是几千年、几万年,在这长过程中,人们也逐渐意识到道德与法律是二个东西,不能把二者看成是一个东西。或许还有人注意到了,二者彼此是有内在联系的,一方面是人们注意并自觉地道德中的某些规范提升为法律,就是通过国家机构编纂并发布法律文件,固定这些规范,施行于当时的社会,让他起到有形的、明确的、标志有国家强制力量的法律规范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人在注意用道德去规范社会生活,让道德在那些法律规范涉及不到的地方继续起着调解作用。或者还可以说,在那些运用法律来调解生活的过程中,也有不少道德规范在起作用。
  《氏春秋》有这样一段记载: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后,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翻译这段古文:孔子生活在春秋时期的鲁国,当时的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如果有人把他们赎出来的,可以到(鲁国的)国库去报销赎金。孔子的学生子贡(名叫端木赐)去诸候国赎了一个鲁国人,回到鲁国后子贡去拒绝去国库报销赎金。针对这件事,孔子说“赐呀,你采取的不是好办法。圣人做的事,可用来改变民风世俗,教导可以传授给百姓,不仅仅是有利于自己的行为。从今以后,鲁国富贵的人少,但贫穷的人多,鲁国的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你收回国家给的赎金,并不会损害你的行为的价值,而你不肯拿回属于你的钱,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回身了。孔子的另一个学生救起一位落水者,那个人感谢子路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评价说”这下子鲁国人一定会勇于救落水的人了“。
    孔子是生活在2000多年以前的思想家和教育家,他一生以宣传”仁义礼智信"为己任,还曾经为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周游列国,并多次因为自己的政治主张不为列国的当权者所采纳而苦恼。后世虽然有不少当权者把他的“仁义礼智信”奉为信条,当时他并不知道。从当时他对子贡赎人评价看,他认为,子贡不去报销赎金,对子贡个人品德修行虽然有好处,但对国家也没有好处,因为鲁国赎人这条法律也得不到落实了。似乎还批评子贡:你这样做并不是圣人的作法。而对另一个学生子路的做法,孔子则作出了充分的肯定:子路先是救了人,后来接受了被救人的感谢,似乎就说:你救助了人,就应该接受对方的感谢,这样才能树立起良好的道德风尚。如果从更深的层次看,孔子是不是说:好的法律就是用法制的力量去提升、去扩大道德的力量,法律的实施也需要有良好的道德风尚,道德风尚的培育和法律制度的落实都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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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6 18: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嘘,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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