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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修改法律不等于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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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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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10: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认同第一种观点:1954年制定宪法之后,1975年、1978年、1982年三次修改属于全面修改,因此新中国成立后只制定了一部宪法。全面修改法律与制定法律有实质性差异。
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的产生是法制史乃至人类史的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伟大事件,它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宪法不可能完全的重新制定。  
其次,我们应当理解宪法修改到底是什么?宪法修改是修改宪法的不适应社会实际的部分内容,而这里的修改主要是对宪法进行删除、增加和变更,并没有使之前的宪法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这种修改维护了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站在宪法修改的必要性来看,宪法修改主要是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和变化,并且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纰漏,由此观之,宪法修改只是在一部宪法的基础上对其加以补充和完善。  
再者,全面修改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中一个是全面修改宪法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万变不离其宗,再全面的宪法修改也要原宪法作为其修改基础。  
最后,我认为修改宪法是一种跟随社会时代需求发生变化的合理行为,因为宪法会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宪法始终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制定、修改和实施的,始终是一部法律的完善进步。
1949年,新中国成立,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以及新民主主义政权,我国于1954年九月二十日全票通过宪法,其法理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及毛泽东思想;1975年,“文化大革命”盛行,阶级矛盾激化,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诞生了1975年宪法,虽然存在极大问题,但是这部宪法仍写入了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1978年和1982年宪法修改也同样的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法理学上说法律是由社会实践所决定的。同样地,根据时代和社会实践发展的要求,我们的宪法也应当与时俱进,但是与时俱进难道是抛弃一切,重新开始吗?难道宪法的每一次修改我们都要颁布一部全新的宪法吗?我认为不是,在我看来,所谓好的修改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因此,修改宪法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一部宪法的推进实施,同时,也只有坚持遵循宪法的根本思想和价值理念,宪法才能更为长久和稳定。
综上所述,全面修改法律不等同于制定法律,因此,新中国成立后只制定了一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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